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唐文君 范质惠)日前,在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与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所在村委的倾力协作下,一场因未成年人骑行自行车引发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多方努力下最终画上“温暖”的句号。
2024年3月4日,未成年人柴某驾驶自行车与未成年人莫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莫某受伤以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柴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此次事故也造成莫某十级伤残。2024年11月,莫某将柴某及其身为监护人的父母诉至赫山区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柴某、柴某良、黄某需限期赔偿莫某各项损失约10万元。判决生效后,因柴某等人迟迟未履行赔偿义务,2025年4月,莫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面对申请人莫某急需治疗费用的困境与被执行人柴某家庭的经济拮据状况,执行法官并未简单采取强制措施,而是积极开展延伸服务,联合双方当事人所在村委干部搭建沟通桥梁。当地村委凭借贴近群众的优势,协助法院多次组织“背靠背”调解与“面对面”协商,从法理、情理上多角度进行耐心疏导,引导双方互谅互让。果真,在法院释明法律责任与村委温情劝导的双重作用下,莫某考虑到柴某家庭实际状况,同意适当降低赔偿诉求;柴某的监护人也深刻认识到积极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重要性,愿意筹措资金。最终,在法院的主持和村委的见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柴某一次性支付莫某赔偿款6.8万元。至此,该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彻底化解,既维护了伤者权益,也为未成年人家庭纾解了困境。
本案的成功执结是赫山区法院深化“法院+基层组织”联动解纷的生动实践。通过借力村委、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将刚性判决与柔性调解相结合,在执行中既维护法律权威,更传递了司法温度,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编:杨绍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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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